基本信息:
招标编号:GC20150911012
所属地区:四川
所属行业:水利桥梁建筑 商业咨询服务
招标公告正文:
井研县石牛乡石牛村等三个村土地整理项目工程竣工测绘
比选公告
项目编号:GC20150911012 乐山-井研县 2015年09月11日发布 2015年09月17日15时00分截止
一、本项目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以川国土资函【2014】974号批准建设,比选文件已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号为井发改【2015】比选备案第24号。本项目现通过固定价比选方式(E方式)随机抽取中选人(承包人),诚邀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申请人参与本项目的比选。
二、比选项目概况(表一)
比选人(项目业主) |
井研县国土资源局 |
项目名称 |
井研县石牛乡石牛村等三个村土地整理项目工程竣工测绘 |
建设地点 |
井研县石牛乡石牛村、桐子村和东云村三个村 |
实施时间 |
拟于2015年9月实施,30日历天内完成 |
工程规模(和/或标准) |
总面积14平方公里,整理规模13975.38亩(包括项目的竣工测绘、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资料、竣工图、竣工资料) |
建设资金 |
县财政专项资金,已落实 |
其他 |
|
三、比选内容(合同段划分)(表二)
勘测1 |
井研县石牛乡石牛村等三个村土地整理项目工程竣工测绘 |
四、资格要求
(1)一般要求: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资质要求:企业资质等级不应低于(包括): 具备测绘丙级。
(3)其他要求: ①承担过1个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竣工测绘业绩(验合同原件,交复印件),项目负责人中级以上职称②所有查验的原件资料需交一份盖单位鲜章的复印件③采用A种方式交纳比选保证金的,需注明项目名称 。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比选。
五、报名及购买比选文件
(1)请有意参加本项目竞争的比选申请人,到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下载工程图纸、工程预算控制价清单、比选申请函样本及合同样本,待自检可以接受比选人确定的工程图纸范围的发包总价以及清单中的固定单价(同比例下浮后的),再自愿报名,比选服务费为200.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比选申请人应按“比选申请人网上报名特别规定”的要求报名。
(2)比选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最少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各比选申请人网上报名时间为:从2015年09月11日网上发出比选公告之时起至 2015年09月17日15时00分 截止。
(3)比选申请人应在本规定的报名截止时间前,按报名的合同段分别提交比选保证金,具体金额见表三。比选申请人可选择以下两种(A、B)方式之一提交: A.直接向比选人提交。 户 名:井研县财政局(井研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开户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井研支行 账 号:1711100101314000004027 比选保证金必须通过比选申请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现金转账方式提交。 B.通过比选网站向比选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 保证金必须通过比选申请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并保留好银行转账回单,以备抽取时验证。
(4)比选人以比选公告公布的工程发包价(含清单中的单价同比下浮)、工程图纸和合同样本,按照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唯一中选人 ,并实施工程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总价包干发包(发包价即竣工结算价)。
(5)本项目(合同段)比选人采用的报价方式、报价要求、工程发包价、保证金一览表
(表三):单位万元
合同段 |
报价方式 |
报价要求 |
工程发包价 |
比选保证金(工程发包价的5%) |
备注 |
勘测1 |
E.固定价 |
/ |
18.00 |
0.90 |
|
六、随机抽取中选人
(1)比选人定于报名截止时间即北京时间2015年09月17日15时00分,在有关监督部门以及自愿到场的比选申请人的现场监督下,在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开举行从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随机抽取活动,从符合资格条件的比选申请人中随机抽取1个作为中选人。
(2)抽取方式。拟任项目负责人应在随机抽取开始前,持以下资料并经现场监督部门审核签字认可,方可参与随机抽取。 ①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身份证、建造员(师)原件(绿化等行业未规定的除外);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行业未规定的除外); ⑤省外企业需出具《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原件; ⑥企业为拟任项目负责人缴纳的最近6个月养老保险原件; ⑦报名企业交纳比选保证金(工程发包价的5%)的银行转账回单。 ⑧比选申请函、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中选后2日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将没收中选人的比选保证金。
七、联系方式
比 选 人(全称):井研县国土资源局 地 址:井研县研城镇顺河街 邮 编:613100 联 系 人:姜 雄 联系电话:(0833)3711889 传 真:(0833)3719590 电子邮件(E-mail):
2015年09月11日 (公章) |